99年法子英被执行枪决,如今22年过去了,法子英的女友劳荣枝也站上了被审判的位置,劳荣枝身上背负着7条人命,她活在这个世界上简直是天理不容,但是劳荣枝案为何久拖不判?劳荣枝为什么还没判?劳荣枝何时执行?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劳荣枝案为何久拖不判
9月9日上午9时,江西南昌中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南昌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劳荣枝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在庭审中,劳荣枝反复辩解称合谋不存在,自己也是受害者。最后陈述阶段,劳荣枝向被害人家属致歉,但称她在21岁时被法子英利用、胁迫,遭受殴打,也想过自杀和逃跑,但不知道要向什么人求助,错过了一次次机会,最终酿成无法挽回也不可饶恕的后果。
劳荣枝摘下口罩,连说2句“我不服”。劳荣枝称:“我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劳荣枝当庭翻供否认杀人
在两天共15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就劳荣枝所牵涉的南昌、温州、常州与合肥四地的犯罪案件进行了举证,其中包括劳荣枝的男友法子英生前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对此,劳荣枝否认了故意杀人的指控,声称自己参与杀人是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
“我这一辈子没有杀过一只鸡,没有杀过一只鸭,我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我只有感恩,做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 ”劳荣枝辩称。
五个关键点
一、劳荣枝属于主犯
根据刑法规定,主犯与从犯有较大的差别。
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减刑、假释也应作从严掌握。相比主犯,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情节更加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劳荣枝看来,自己不过是法子英的“犯罪工具”,或者说“小跟班”,属于被动接受任务,实际起到的作用也不大,应算是从犯。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她也许还有免死的余地。
但劳荣枝错了,她的所作所为,恰恰证实,自己也是主犯。这不仅是因为,两人犯罪前有共同的预谋,有明确的分工。
以合肥杀人案为例,劳荣枝负责购买冰柜,引诱殷某到住处并捆绑、看守,这些所谓的“辅助”行为,与法子英持刀杀人一起,构成了杀人犯罪的有机整体,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二、劳荣枝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胁从犯是被胁迫犯罪,罪责也比主犯要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劳荣枝表示,“受法子英殴打胁迫后参与犯罪活动”,“曾多次向法子英提出分手,但法子英以威胁伤害她的家人为由,拒绝分手”,“非常害怕……不可以和他分手,如果分手的话他会去报复我的家人”,所以自己只能算是胁从犯。
但是,从劳荣枝的实际表现看,主动犯罪的痕迹非常明显。比如,劳荣枝在讯问中供述,在南昌杀人案中讲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为了保险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了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
又比如,在合肥杀人案中,劳荣枝还主动发挥,在殷某让妻子拿钱的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这样的行为,很难看出是一个被胁迫的弱女子所为,更是一个经验老到的同伙犯。
三、劳荣枝的坦白不足以从轻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坦白罪行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但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究竟能不能从轻处罚,还需要法院综合罪行轻重、悔罪程度等作出判决。
劳荣枝罪行之重,没有悬念。
法庭判决也说得比较清楚了,“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这样恶劣的犯罪情节,这样残忍的手段,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是有坦白情节,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正如法援律师所言,“劳荣枝说她这些年过得很苦,你的苦能和朱大红((劳荣枝案被害木匠陆中明妻子))比吗,朱大红是肉体精神双重煎熬,劳荣枝身负7条人命,你忏悔过吗?”
从劳荣枝的表现看,着实找不出什么悔罪情节。
四、劳荣枝亡命20年,仍在追诉期限之内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期限,不再追诉。劳荣枝背负7条人命,逃亡20年,很多人曾担心,她逃过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不用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劳荣枝并没有逃出法网。刑法中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劳荣枝所涉刑事案件,早已被立案受理审判,同案犯甚至已被处决,故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且,就算这些杀人案件当初没有被立案、受理,考虑到性质的严重、情节的恶劣,影响的重大,也属于必须追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法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以追诉。所以,劳荣枝根本就不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五、劳荣枝就算积极赔偿,也不足以偿其罪
劳荣枝到案后,向死者家属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表示如果有机会,希望通过众筹方式给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争取谅解,的确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量刑情节。具体到这起案件,考虑到案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就算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谅解,也不可能改变定罪量刑的尺码。
更何况,劳荣枝落网时,身上只有3万元左右的存款,连4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都不够。所谓的赔偿受害人亲属,取得对方谅解,只不过停留在嘴上,遑论从宽处理了。
法治社会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劳荣枝一审判死刑,她有权上诉争取免死,而司法也会依法落槌定音,给当事人、给公众一个正义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