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模塑科技(维权)股票索赔案启动,律师提示可索赔主体和条件。(模塑科技维权入口)
2023年2月16日,江苏证监局官网公告《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夏正曙、柏荣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模塑科技或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查明的事实,模塑科技长期为参股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汽模塑)提供技术开发服务。2020年4月、12月,模塑科技和北汽模塑各签订一份《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分别为2,220.00万元、2,980.00万元,实际履行时间分别为2019年度和2020年度。2020年度,模塑科技共确认对北汽模塑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5,200万元,其中2,220.00万元收入应计入2019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00万元。
你们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关注,对于该项收入确认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对技术支持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也并未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3年1月3日,模塑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江苏证监局认为,模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模塑科技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为模塑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构成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要求模塑科技和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损失。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模塑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买入模塑科技股票,且在2022年11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