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的人员,他们不属于公务员编制,所以经常有城管素质低下暴力执法,近日江苏南通一城管暴摔卖菜老太太引发网友广泛讨论,随后官方通报南通城管拎摔摆摊老人被拘15日,那么城管可以暴力执法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南通城管拎摔摆摊老人被拘15日
网传视频显示南通一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将老人从车上拎起摔在地上,动作粗暴引发网民关注。南通警方16日发布警情通报称,15日该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城管协管员吴某在管理流动摊贩的过程中,对被侵害人张某实施了故意损毁财务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吴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南通摆摊老人杆秤被城管夺收,遭城管拎起重摔,暴力执法令人愤怒
近日在江苏南通发生了一起暴力执法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地的一名城管拎起一名瘦小的老人家就扔在了地上,老人家被摔得眼冒金星!
一时之间关于这名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成为网上热议的话题,很多网友纷纷指责其行为是故意伤人。
到底城管执法为什么问题多多?
城管收缴摆摊老人家的秤砣
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老人家由于在街边摆摊被城管现场抓到,城管将其的秤砣收走,瘦小的老人家上前请求城管归还其秤砣,他并没有多大理会。
在几十秒的视频画面中我们可以看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冷漠,与人民日报之前提倡的有温度执法相差甚远。
随着城管将秤砣扔上了随行的车时,这个时候老人家选择坐上车抗议,就在这个时候城管作出了最让人感觉到丧心病狂的两个动作:
一.先把收缴的秤砣折断扔下车,
二.把赖在车上的老人家扔下车,
可以说这两个动作直接让一件执法行为变成故意伤人罪。
为什么要这样对待老人家成了大家共同的问题。
官方的处置来了
在现场的仅剩的几秒钟,一名路人站出来指责城管的暴虐行为,正如很多网友的职责:你在干什么?
事发后涉事的部门承认这名城管确实为工作人员,已经停职了处理,警方介入调查。
很多网友开始打了一个问号:会不会又是临时工,按照以往的经验判断,很多时候都是临时工走在了前头。
每一个看过视频的正常人都没办法接受这样的执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老人的身体健康,万一摔出一个好歹,请问这名执法人员良心安乐否?
网友直呼要公正对待,毕竟谁家没有个老人,看到老人无助放在街上,让很多人更加愤怒,执法没有问题,但是不能如此简单粗暴,城管人员这一摔不仅暴露了自己的个人素质低下,还透露出平时对于普通人的压榨行为。
要知道之前也有别的城管面对老人家摆摊,考虑到老人家的困难于是选择了帮助老人家找摆摊的位置。
案件的责任分析
在评论区总结出有三个问题,在这里为大家统一解读一下。
一.城管是否有执法权?
在后来的报道中指出该名城管确实是某街道的执法人员,他们持证上岗,是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可是不代表可以利用这个权利侵犯别人的人身安全。
二.该名城管是否涉及暴力执法?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前面收缴秤砣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执法范畴,可是在后续的执法已经涉嫌造成老人家的人身安全,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用职权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等。
如果老人判定为轻伤,则该执法人员就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老人家可以向该部门索赔嘛?
可以,在这次的案件中由于城管的个人行为造成老人家的身体不适,执法人员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组织城管部门承担。但是城管组织属于行政委托机关,受害人在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应该向委托部门请求行政赔偿。
面对这样暴力执法的人员,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利益,希望老人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国家规定,城管不可暴力执法和没收摊主工具
国家出台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规定
允许农民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指定地点销售农副产品或者其他日常用品,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农民朋友在划设的区域内进行农副产品销售的,不是无证无照经营,任何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扰。也就是说摆摊合法了,同时意味着实行了14年之久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将退出历史舞台。
同时!新《办法》里也有约束城管执法方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城管打人违法吗
城管打人是违法的,他们大多数无执法权。关于城管局的执法权问题。执法主体有三种:法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定机关委托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搜索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根据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各省政府是否给区市城管局授权应当有文件依据,即使授权,区城管局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不具备授权执法主体资格。
城管打人怎么办
一、报警
对于正在侵害自己的行为,可以拨打110处理,由民警制止其不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城管打人,属于暴力执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城管打人后果严重,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并且有伤害故意,这时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求行政赔偿
城管员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组织城管部门承担。但是城管组织属于行政委托机关,受害人在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应该向委托部门请求行政赔偿。根法律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