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48所省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定价
23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了包括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云南大学附属中学等48所省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6年度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的学校目录清单,其中民办高等院校20所、民办中学2所、民办中专1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5所。
省教育厅要求各省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的同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同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此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云南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云南省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办学特色、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云南省民办学校在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时,要将定调价方案及其理由通过校园网、公众媒体等征求社会、家长、学生意见建议,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消费者、学生、家长等代表,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任一方式进行论证协商。
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每次制定或调整的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3年。非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须在一个学习(培训)期内保持稳定。学生入住学生宿舍(公寓)后,住宿条件未明显改善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民办高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并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仍按《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民办学校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墙、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长期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省属48所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名单
民办高等院校(20所)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云南工商学院、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外事外语职业学院、昆明艺术职业学院、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云南工程职业学院、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昆明卫生职业学院、云南商务职业学院、云南三鑫职业技术学院、云南新兴职业学院、云南科信职业学院、云南现代职业学院。
民办中学(2所)
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
云南大学附属中学
民办中专(1所)
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5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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