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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4、扩展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
5、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6、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7、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8、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9、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10、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11、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2、⑷捐赠的扣除。
13、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14、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15、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16、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17、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19、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20、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21、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23、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25、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26、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27、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8、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29、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30、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31、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32、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3、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34、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3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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