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发展纲要三大质量工程)

2024-10-07 10:53 文化知识

纲要(2011-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安全水平显著提高,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力明显增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主要河流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一: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一)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加大质量科技投入,加强质量研究机构和质量教育学科建设,形成分层级的质量人才培养格局,培育一批质量科技领军人才,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理论、 *** 和技术体系,加大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力度。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质量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优势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要素集聚的优势,建立一批重点突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质量创新基地。推动实施重大质量改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新优势。
(二)加强标准化工作。加快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分类管理,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技术与标准成为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影响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提高应对全球技术标准竞争的能力。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化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有效衔接,促进军民标准化工作的有效融合。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标准化工作重点
1、现代农业
完善农业物资条件、基础设施、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运输存储、市场贸易以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农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支撑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
2、战略性新兴产业
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标准化建设规划,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制定的示范试点工作。
3、现代服务业
积极拓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域,建立完善细化、深化生产 *** 业分工的质量标准与行业规范,进一步制定完善生活 *** 业标准,建立健全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科学适用的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体系,重要服务行业和关键服务领域实现标准全覆盖,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
4、节能减排领域
建立和完善资源、能源与环境标准体系,重点研制推动资源节约的先进技术标准、领跑者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取水定额标准、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与再生资源标准,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
5、社会管理领域
建立健全教育、卫生、人口、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标准化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6、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在农业、服务业、循环经济、高新技术、国家重大工程等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和示范试点项目。
(三)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紧密结合新型工业化进程,建立并完善以量子物理为基础,具有高精确度、高稳定性和与国际一致性的计量基标准以及量值传递和测量溯源体系。紧跟国际前沿计量科技发展趋势,针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贸易公平、改善民生等计量新需求,加强计量标准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法制计量,全面加强工业计量,积极拓展工程计量,强化能源计量监管,培育和规范计量校准市场,加强计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应用。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建设一批重大精密测量基础设施,建立完善国家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和共享服务平台。尽快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计量体系。
(四)推动完善认证认可体系。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认可管理模式,完善认证认可体系,提升认证认可服务能力,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认证、检测市场,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稳步推进国际互认,提高认证认可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提升中国认证认可国际影响力。
认证认可工作重点
1、提升认可能力
研究开发新型认可制度,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节能减排等认可工作。保持实验室认可数量和能力稳步增长。
2、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
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状况分析、安全风险评估和公共质量安全评价,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获证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促进认证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提高。
3、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
完善国家自愿性认证制度。强化节能、节水、节电、节油、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动环保装备和综合利用装备产品认证。加强对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有效性的监管。
4、提升管理体系认证水平
深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努力提高认证有效性,积极拓展认证领域,推动管理体系标准在社会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及新兴产业的广泛应用。加强信息技术服务、供应链安全体系认证的技术研发。
5、完善信息安全认证认可体系
加强信息安全认证认可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信息安全认证认可工作体系,促进信息安全认证认可结果的社会采信。
6、加快实施服务认证
加快新型服务认证制度研发及实施进度,推进交通运输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完善食品、农产品质量快速检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科学、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技术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技术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技术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和激励机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支持技术机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创建国际一流技术机构。
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1、检测仪器装备研发
加大检验检测技术和检测装备的研发力度,推进重点仪器、关键检测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加快快速检测仪器设备、 *** 的筛选、推广和应用。
2、检测机构建设
推进实验室国际互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型式评价实验室,形成专业齐全、布局合理的地方和区域中心实验室格局。
3、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产业聚集地区公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对中小企业检测的便利化服务能力。
4、检验检疫能力建设
增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实施能力,加强出入境疫病疫情监控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能力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一批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构建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专业实验室检测联盟。
5、重点专项
开展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专项建设、重点产业产品和工程质量检测体系专项建设。
(六)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加快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运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物品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加强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高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信息化水平。

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三大质量工程

中国质量奖的评审规则

第一条(设奖宗旨)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国,根据《***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奖励性质)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授予在***境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本规则所称“组织”,是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一、二、三产业中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等工作的各类组织;本规则所称“个人”,是指***公民。

第三条(奖项设置) 中国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90个。

第四条(奖励原则)中国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六条(组织领导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主管部门)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质检总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领导机构职能) 评审表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中国质量奖相关评审规则和评审技术文件;

(三)审议评选委员会的评选报告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

(四)审议提出中国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五)为完善中国质量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领导机构构成) 评审表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质检总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的分管副部级领导和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担任,秘书长由质检总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质量、科技、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批准,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评审表彰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评选机构设置)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称评选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

(三)研究解决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完善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一条(评选机构构成) 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6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政府奖励评审经验丰富、具有责任心的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评选委员会日常工作。

评选委员会在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前组建,委员实行聘任制,当届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结束后评选委员会即解散。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 评审表彰委员会下设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中国质量奖推荐、评选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提交监督报告;

(三)对规范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纪检、人事、宣传等部门人员,及社会有关质量、法律、媒体等领域专家担任。委员人选由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议批准。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组)每届中国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始前,根据评选工作需要,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对相关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进行材料初评,评审结果报评选委员会。

第十五条(专家组构成) 各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3人、成员若干,组长一般由评选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各评审组专家组成,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届中国质量奖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在评选工作开始前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提出,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要进行轮换。 第十六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

(二)近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优先推荐。

(三)达到《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并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四)主导品牌产品的国际及国内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前列。

(五)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

第十七条(个人推荐条件)推荐为中国质量奖候选人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长期从事质量理论研究或质量工作实践,理论素质好、能力水平高、成果影响大,在所在岗位为促进我国质量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三)申报对象主要面向基层单位和工作一线。

第十八条(否决事项)近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申报推荐: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等方面受到国务院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申报渠道)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申报要求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提出申请:

(一)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指定的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其中,地方企业应通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中央企业可通过上述三种渠道申报。

第二十条(提名推荐)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共同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请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提名推荐。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联合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评选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委员牵头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提名推荐。

第二十一条(形式审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委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组织和个人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推荐程序、手续、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推荐材料。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示)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则予以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候选组织和候选个人如被发现存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流程)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由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委托评选委员会组织评审论证,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评审内容)评审内容以《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规定为主要依据,分别对候选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组织评审内容)候选组织评审包括三个方面:基本情况评审,包括质量、技术、品牌、效益四个方面;关键指标评审,包括产品质量合格率、获得省部级以上质量和科技奖励、主导品牌产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等;否决事项评审,包括质量安全状况、遵纪守法情况及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材料评审) 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评审要点与实施指南,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情况评审,形成初评意见并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重点对候选组织和个人的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票决提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入围名单和进入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报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对初评结果进行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 针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由评审专家对候选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候选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对相关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陈述答辩) 针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陈述组织的质量工作,由专家对陈述组织的创新特色、发展前景、关键指标和否决事项进行评议。

第二十九条(审议公示) 评选委员会审议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情况,形成评审结果,由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进行社会公示后,报评审表彰委员会。

第三十条(回避制度) 中国质量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结果审议) 评审表彰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投票形成评审决议。

第三十二条(结果审核) 质检总局对评审表彰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批准授奖) 质检总局将审核后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单报国务院批准,进行表彰授奖。 第三十四条(异议制度) 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的资格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异议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异议提出渠道)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中国质量奖评选委员会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不得提交专家评审组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三十七条(异议受理) 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异议保密)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名异议相关候选组织或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异议处理)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异议报告) 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向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中国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中国质量奖监督委员会通报异议处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得分排名)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要点及实施指南对候选组织和个人打分,以综合得分高低产生排名。

第四十二条(评选委员会票决规则) 评选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在候选组织和个人的评审中,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淘汰,对于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参会委员投票否决的企业和个人,予以淘汰。采用限额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四十三条(评审表彰委员会票决规则) 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选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评审决议。其中,中国质量奖应由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参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参会人员要求) 评审表彰委员会及评选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第四十五条(评审监督) 监督委员会对评选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对在评选活动中违反评审规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监督机制) 评选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中国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七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问题,可以向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举报和投诉。由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举报和投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八条(信誉管理) 中国质量奖实行评审信誉机制。质检总局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选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造假处理)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提供的中国质量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评审表彰委员会审核,由质检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中国质量奖。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条(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被推荐组织和个人骗取中国质量奖的,由质检总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受理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监督机制) 接受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的组织(个人)对评审专家和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审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和监督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保密义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评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五十三条(评审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中国质量奖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取消其相应的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称号使用)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宣传、介绍和说明等活动中使用中国质量奖称号,但应标明获奖年度。禁止将中国质量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

第五十五条(撤销条件) 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在当年之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合格,或组织和个人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撤销奖励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五十六条(经费

第五十七条(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三:质量发展纲要从什么方面设定了发展目标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 - 2020年)》,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关于印发《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号)、贵州省水利厅《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推动质量兴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工作方案》(黔水建〔2013〕64号)、《安顺市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市活动实施意见》(安府办发〔2012〕199号)及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参与意识,消除各类质量事故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岭自治县水务局设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举报 *** , 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举报 *** 和传真:0851-37222820;邮箱:glslbff@163.com。

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关岭自治县水务局作为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第一受理单位,举报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经查实且为受理举报前未掌握的,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与安全隐患举报者,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五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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