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存款产品简介
对公客户可以与我行共同商定存款期限、存款留存额度,并签定《协定存款合同》。
只要单位是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在我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产品特点
(1)办理协定存款需由开户单位与本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约定的最长合同期限应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和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原合同期限)。
在《协定存款合同》中,开户单位与本行约定协定存款的存款期限(在协定存款合同期限内),实际存款期限超过约定存款期限时,方可对协定户(B户)的存款按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算。
(2)开户单位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
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3)开户单位与本行共同商定A户的结算户存款额度(不少于10万元),同时约定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户合计日均存款余额数(不少于10万元),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方可对协定户(B户)的存款按人民币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并在合同中订明。
(4)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约定的A户存款额度(最低不少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自动转入B户。
当A户的存款余额不足约定的留存额度时,本行自动用B户资金补足A户的约定存款额度,直至B户余额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5)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期满,如不延期,该B 户作销户处理,即将协定存款账户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
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6) 本行每季对A 户和B 户存款进行结息。
A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B户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操作流程
凡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
(1) 我行审核同意后与客户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协议,对存款期限、最低留存额、利率、结息方法等进行约定。
(2) 我行为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协议的客户开立一个结算账户,由我行在结息日按合同约定计息。
(3) 协定存款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