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号码多少。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用于显示图像;触摸屏,用于接收用户输入;以及控制器,用于根据用户输入控制显示器。该电子设备包括:第一电子设备,用于通过第一接口连接到第一显示器;第二电子设备,用于通过第二接口连接到第二显示器;以及控制器,用于根据用用户的操作来控制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
一: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号码多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 (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2〕1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清单所列内容均系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的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人:于留洋, *** :0451-53603359.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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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号码
黑龙江省财政厅下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每亩标准为56.7245元(农垦单独管理),此次补贴较19年每亩 降低15.7元。
三:黑龙江省财政厅 *** 多少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目录导航:
在“政务公开”专栏中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即可在“财政厅”条目中查阅所需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信息搜索:
省政府网站设有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种文号、关键字四种搜索条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如:选择关键字为“省财政厅”,即可搜索到我厅相关的信息;选择发文日期、文种文号等多个条件,可搜索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文件。
三、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机关将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czt.hlj.gov.cn/)、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 *** :0451-53660018
传真号码:0451-53643884
邮箱地址:182035317@qq.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
邮政编码:150001
(二)申请提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黑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czt.hlj.gov.cn/)或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czt.hlj.gov.cn/)提出申请。
2.邮政寄送。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书邮寄至省财政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邮编:15000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省财政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146号)当面提交申请书,并注明联系 *** 、邮寄地址。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财政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
(4)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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