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发放标准20192019-06-20 19:01:41 来源:现代语文网
从2012年开始,江苏通过相关立法,“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如果条件达到,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了。
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我省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江苏省发放高温补贴的月份为6月份至9月份(6、7、8、9)共四个月。
江苏省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仍按2012年的标准发,全年按4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但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现代快报记者昨天了解到,江苏自6月份起,就进入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期。
今年的高温津贴暂不调整,即每人每月200元,而这一标准还是2011年规定的。
江苏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津贴。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则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尽管江苏今年不打算调整高温费,但是从目前来看,江苏的标准仍旧位于全国前列。
据统计,高温津贴标准最高的是江西,每月240元;其次是浙江,每月225元,江苏与上海一样,每月200元。
南京市劳动监察有关人士分析,虽然高温津贴的标准已4年未涨,但眼下最迫切的并不是涨标准,而是要落实到位。
就这每月200元钱,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压根儿就没拿到过。
据悉,本月起至8月14日,江苏全省将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其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和高温津贴支付情况、暑期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情况是检查重点。
另外,高温费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政策条款,没有具体实施细则,这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
例如,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但没规定这个前提条件的具体天数。
每个单位的性质不一样,有的企业工作性质是半天室内半天室外;或者有时候工作条件达到了高温温度,有时候工作条件没有达到;室外工作也并不是每天都能达到35℃。
这又该怎么发放?这些都是投诉中常见的争议。
亟待高温津贴政策的细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
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