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证监会决定责令大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226,415.09元,并处以2,452,830.18元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ST獐子岛维权入口)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证监会对大华所的处罚将为獐子岛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提供更多的证据,后续发起索赔的投资者有权将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已有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獐子岛发起虚假陈述索赔,并通过判决或调解的形式已获赔到位,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获赔比例约为30%。根据前期生效判决,在2017年3月21日到2018年2月1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且在2018年2月10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起诉后经过计算存在损失的,也将获得胜诉判决,但目前诉讼时效已不多,至于是否在起诉獐子岛同时起诉大华所,由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证监会此次针对大华所的处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证监会另案查明,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结转成本时所记载的捕捞区域与捕捞船只实际作业区域存在明显出入,2016年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虚减营业成本6,002.99万元。同时,獐子岛集团未如实将年底新底播区域作为既往库存资产核销,虚减营业外支出7,111.78万元。獐子岛集团案涉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作为獐子岛集团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大华所在对獐子岛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主要包括,(一)执行存货有关实质性审计程序时未勤勉尽责。1、未针对獐子岛存货特殊性进行充分考虑并制定合理的监盘计划;2、未对相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进行评价;3、监盘程序执行不规范,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执行成本结转有关实质性程序时未勤勉尽责。1、未对成本结转设计专门的控制测试;2、未针对成本结转获取充分审计证据。
而在早前的2020年6月25日,獐子岛已公告收到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獐子岛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许峰律师提示,因虚假陈述遭遇投资损失而发起民事索赔是投资者的法定权利,但也应该注意诉讼时效问题,獐子岛投资者索赔案是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上市公司已经被处罚的案件,诉讼时效应该从处罚公告起算三年,截止目前已仅剩下最后三个月左右时间,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